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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是否可以继续收取综合管理费

文章来源:知乎  柏源律师

综合管理费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向当户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有别于利息,是典当行的主要收入来源。绝当后,典当行可以继续向当户收入典当综合费用。

有观点认为,绝当后典当行不再提供服务,不应该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是错误的观点。如果不允许典当行在绝当后收取综合费用,将会极大地打击和限制典当业务的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典当行可以向当户收取一定比例的综合费用。绝当后,处置抵押物前,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关系没有终止。相反,典当行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对绝当物进行管理,典当行有权继续向当户收取典当综合费用。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绝当后不允许收取典当综合费用。

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两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只能向商业银行借款,必然产生成本。众所周知,典当行的成本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但在《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典当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这就意味典当综合费用是典当的主要收入来源,典当行只能通过收取典当综合费用来实现盈利。绝当后,不允许典当行收取典当综合费用是剥夺典当行的权利。

另外,绝当后,如不允许典当行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将导致典当行仅能收回借款本金,势必导致典当行亏损,打击典当行发挥小额借贷的积极作用,导致典当行无法正常经营。不允许典当行收取典当综合费用,也不利于诚信体系的建立,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其后果不仅纵容了违约行为,也不利于典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判例,绝当后不支持典当综合费用。如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典当纠纷案中,一审、二审均判决绝当后不支持典当综合费用。但经过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49号再审,纠正了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判决支持绝当后典当行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该判决是对典当综合费用的正名,是根据典当行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绝当后,抵押物处置前,典当行可以向当户收取典当综合费用。但在实践中为避免部分法官对典当综合费用错误的理解,给自己的典当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典当企业可以在典当合同中约定违约利息,避免法官对典当综合费用错误理解造成的误伤。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发布日期:2022/06/29 | 来源:上海典当协会 | 浏览次数: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