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典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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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典当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上海典当行业自律公约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及保护企业和客户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典当企业(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负责制订(修订),组织实施,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经营公约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业务,提高行业整体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对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六条    典当企业必须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借款抵    押或质押的登记工作,通过合法途径催收欠息和逾期借款,如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向公安局报案等,严禁以暴力、胁迫、侮辱、骚扰、欺诈等手段催收。
第七条    典当企业的借款费率应严格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档费率标准收取典当利息和综合费,必须控制在《办法》规定各档费率的上限之内。不得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不得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不得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活动。如发现相关线索,应及时上报协会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典当企业有义务揭发、举报各种非法和假冒典当活动。如有发现应第一时间向协会和公安部门举报;典当企业不得受理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典当。如发现可疑物品或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部门打击销赃和诈骗犯罪活动,同时向协会备案。
第九条    为了防范典当资质被非法利用,典当企业必须坚决杜绝不明 来源的资金流入典当行;坚决杜绝经营权转租转包;坚决杜绝用典当资质为他人做市场经销和宣传。
第十条    典当企业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年审的要求,自觉接受年审工作。每月按时向“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报表,按时向协会上报“上海市典当业统计报表”,协会汇总后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同时做好对公安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典当营业机构执行亮证经营,必须在营业厅醒目处悬挂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厅内要悬示“典当业务须知”或“客户须知”等告知书,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典当企业的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公开《典当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典当期限、综合费用率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本公约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典当企业宣传最新的政策法规、监管政策和自律要求,并把公约的实施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顾客意见反馈、投诉处理的机制,做到事事有记录,项项有交代。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公约情况的单位,主要采取批评教育、限时整改形式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连续违反公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和行业的纯洁性。
第十五条  如有不服协会处理意见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典当企业。
第十八条  本公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2019年5月31日

 

发布日期:2019/05/31 | 来源:上海典当协会 | 浏览次数:1648